TPVL 專職裁判第二階段甄選培育實施計畫(114 年.B 級以上)

級別:B級以上 地點:Tapei 費用:新臺幣 4000 元

一、 依據:本規程依職業聯賽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辦理。

二、 目的:台灣職業排球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為提高我國裁判素質,培養職業排球專職裁判,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三、 主辦單位:台灣職業排球股份有限公司。

四、 承辦單位:台灣職業排球聯盟 臺灣伊斯特運動推廣協會。

五、 年度競賽時程及地點:自 10月至翌年 5月共計約 8個月假各主場縣市辦理。

六、 裁判甄選及實施期程:第一階段自 114年 10月 25、26日(

六、日)起計 2天 16小時。 第二階段自 114年 11月 08日至 09日(

六、日)計 2天 16小時 第三階段自 114年 11月 29、30日(

六、日)計 4天 16小時。(視實際需求 調整之)。

七、甄選地點:第一階段於台北市立大學天母體育館(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101號)。 第二階段於桃園市中原大學體育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號)。 第三階段於台南市成功大學體育館(台南市東區大學路 1號光復校區)。

八、裁判日程:1-自 115年元月至 115年 5月,或依照聯盟需求編配。 2-預計每周

六、日依主場分二縣市開打,每日一場。

九、 甄選實施方式: (一)第一階段: 1- 凡具資格者詳填報名表並檢具資格證明,均採網路報名。本聯盟彙整後公告聯盟官站 ,並公告相關資訊。 2- 錄取人數:依本聯盟專職裁判遴選辦法各階段擇優錄取,依聯盟實際需求錄取。 3- 甄選內容:筆試(規則) 場試(執法) 口試(中文)。 (二)第二階段: 甄選內容:筆試(規則、案例)場試(執法)、記錄法、研討(含電子紀錄) 、裁判概論( 職責及心理) 、案例。 (三)第三階段:(視培訓狀況訂定之) 培訓內容:聯盟規章、規則、裁判指南、裁判實務、挑戰系統、紀錄法(含電子紀錄) 、排球技戰術發展趨勢。

十、報名甄選辦法: (一)自 114年 10月 10日起至 114年 10月 20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均採網路報名及銀行匯款或郵政劃撥。 1 戶名 : 台灣職業排球股份有限公司 匯款銀行: (006)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 5193-717531681 報名網址:https://www.tpvl.tw (二)年滿 30歲未滿 50歲,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男女不拘。 (三)凡具排球協會或大專院校體育運動總會 B級以上裁判資格者均可自由報名參加。 (四)申請參加甄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甄選費用,向本聯盟提出申請: 1-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報到時請提出複查)。 2- 詳填報名表並檢附二吋光面照片乙張及資格證明。 3- 曾參加各級比賽裁判工作證明(如有)。 4-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 4,000元整。 5- 錄取第

二、第三階段者於本聯盟專屬網站公告之,不另行通知。 6- 錄取第二階段者於報到時請檢附公立醫院身體檢查表。 7- 第 2、3款相關文件資料影本請上傳聯盟官網。 (五)聯盟行政人員聯繫方式 winney@tpvl2025.onmicrosoft.com (02)25962177 謝小姐/姚小 姐

十

一、甄選辦法: (一)參加第一階段甄選人員供應午餐,並提供規則、講義及文具等。其餘敬請自理。 (二)參加人員敬請穿著適當之運動服裝或裁判服、哨子,以利進行術科(實務)之課程。 (三)參加人員如缺課或請假二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甄選,視同自動放棄資格,不得 異議。 (四)具學生身分不得參加甄選(應屆畢業生需具結)。 (五)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1-犯傷害罪章。含其屬過失犯。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 第

二、三階段培訓人員文件資料、交通、膳、宿,由聯盟支付(30公里以內不提供住宿。

十

二、甄選標準: (一)第一階段以筆試、場試和口試總和成績為依據,不得申請成績複查。 (二)入選第

二、三階段培訓人員由本聯盟支付交通、膳宿等費用。 (三)入選第三階段結訓後之裁判人員須與聯盟簽訂合約並應遵守職業排球專(兼)職裁判輔導及考 核辦法,並由聯盟於公開儀式中頒發台灣職業排球專職裁判證明。 (四)經登錄為台灣職業排球聯賽裁判者,於非值勤及未與聯盟活動時間衝突,經報請聯盟同意後 得予兼職,但其行為不得影響職業排球聯盟形象。 (五)如有外籍裁判需持有國際裁判證照,外國籍裁判執法須由聯盟主導派任。 (六)如於第三階段結訓後未與聯盟簽約者,則須賠償第二及第三階段相關交通、膳宿、講師、行 2 政等費用。 (七)錄取人員須配合聯盟各項公關活動及其餘派任工作

十

三、待遇: (一) 第

一、二裁判每場 4,000元;第三裁判、挑戰裁判、電子紀錄每場 3,500元,助理記錄每場 3,000元。 (二)競賽期間如有講(研)習則由聯盟支付交通及膳宿及出席費(時薪 190元 x實際研習時數計) 。 (三)裁判服裝統一由聯盟客製化製作發送。 (四)裁判任務統一由聯盟派任,不得自行更改或調整。未能執行工作者須於七天前告知聯盟,由 聯盟再行遴選編配。 (五)派任參加國際邀請賽及國外隨隊裁判。

十

四、經甄選錄取後將於下半球季或次年納編職排裁判任務。

十

五、凡報名參加甄選者由聯盟辦理保險。

十

六、本計畫經台灣職業排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